2022年5月4日,中共青岛市律师行业委员会、青岛市律师协会发文表彰“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青岛市十佳青年律师提名奖”“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我所合伙人董来阳律师被授予“青岛市优秀青年律师”荣誉称号。
董律师是一名党员律师,执业以来,他严格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充分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董律师在乡镇政府、社区村居及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方面具有丰富经验,诉讼领域尤擅长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劳动争议等。近年来,他参与了黄岛区六个街道、乡镇的产权制度改革法律服务,为某街道25个自然村党支部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提供全程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贡献自己的专业智慧,赢得了政府、基层组织的认可。以出色的服务,扎实的作风,被授予青岛市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荣誉称号。
董律师作为法学硕士,具有高教研究助理研究员职称,其注重学术研究,在执业过程中关注、思考社会热点和实务难题,其撰写的《关于裸持借贷所涉刑事法律问题探析》论文获“山东律师优秀论文评选”三等奖。另外,其撰写的《法院查封能否限制合同相对人的合同解除权?》、《协助执行义务人擅自向被执行人发放已查封、冻结款项的法律后果及救济措施》和《民间借贷:明知“借款用于赌博”的法律后果》三篇实务文章发表于《法务之家》网站和公众号,获得业内同行一致认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