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公司代表当事人将两面锦旗分别赠送给董来阳、徐媛媛律师,对两位律师在代理其委托的生命权纠纷案中专业法律服务表示感谢。
2024年9月17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亲属徐某驾车正常行驶被刘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剐蹭,后因刘某未停车,并驶离现场,徐某驾车追上刘某理论,短时间理论后徐某驾车离开现场。后刘某倒地不起去世。2025年1月,刘某亲属提起生命权之诉,要求徐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9万余元。
董律师、徐律师接受本案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及证据,并申请调阅监控视频,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分析认为徐某对刘某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从本案起因、与死者理论的过程均没有任何不当或过错行为。徐某基于刘某的“先违法”行为、实施的“后理论”行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徐某行为与刘某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开庭时,两位律师充分发表了该代理意见,法院亦认定徐某的理论行为未超出必要合理限度,属于正当行为,该行为与刘某死亡不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当事人亲属对该案判决结果十分满意,特赠送锦旗表示感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7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1次会议、2015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7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